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标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统一标识。对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再生利用产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纳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