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环境。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再次污染。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