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标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统一标识。

对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再生利用产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纳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