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第二十五条有效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经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二)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三)全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漏;(四)保持车体整洁,车轮不得带泥行驶;(五)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装置;(六)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倾倒;(七)车辆号牌(放大号)清晰完整,悬挂城建标识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