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第十九条有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