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第二十条有效排放建筑垃圾的各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建筑垃圾处置的服务管理等事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