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报,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