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第十二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农用地、林地以及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可以申请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