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设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五)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泉水补给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