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设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

(五)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泉水补给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