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根据大会议程的安排,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提出,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发言的代表,在同一次全体会议上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其翻译时间不包含在发言时间之内。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