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