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大会。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书面答复提出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案自行失效;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尚未答复的质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允许撤回。
调查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