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出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