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出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