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由主席团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