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已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应当通过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