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也可以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