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应当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