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按时出席。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前请假的,应当经选举单位同意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同意并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