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岸、河道、沟渠、水库、公共绿地等地倾倒影响环境卫生、绿化和河道、沟渠流通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