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市政设施、城镇街道绿化设施、园林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