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废弃物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并组织建设。应当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及科学化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置。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情况下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确保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