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和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