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排除噪声影响。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