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活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发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