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已废止本条例规定的政府相关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等职权,按照国家、省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安排作出调整的,由调整后的相关部门行使相应职权。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