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是指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