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应当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协调联动、限时办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