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