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或者拒报、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