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