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条已废止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受噪声影响的居民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调处,调处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