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

受噪声影响的居民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调处,调处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