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