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商业、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和经营户,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商业促销等活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