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禁止夜间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以及道路旁等公共场所,使用乐器、音响器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娱乐、健身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