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夜间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以及道路旁等公共场所,使用乐器、音响器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娱乐、健身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