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本市城区内设立的早市、夜市应当严格遵守开、闭市时间,不得提前或者延时进行装卸货物、整理摊位等易产生噪声的行为。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早市、夜市排放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开、闭市时间,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