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五十米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