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五十米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