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