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防噪设施,确保产生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