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建筑物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电梯、供水、供热、供电、通风等公用设施,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的,设施或者设备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住宅区内的大型配电设施、排水泵站等公用设备应当独立设置并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