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在此期间遇有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噪声防治措施,并向作业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