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