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以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非法改装或者擅自拆除。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