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发展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辖区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转产和关闭规划。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