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废止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噪声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加工点:(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二)医院、疗养院、酒店、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