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五条已废止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