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已废止从事工业生产的工业企业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