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商品房建筑隔声设计和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公示进行监督。经依法批准销售的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交通运输、住宅小区附属设备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设计、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