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在商业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和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报告。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