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和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同级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五)违反法定程序制定;
(六)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